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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15-03-12 14:06:45   发布人: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管理,建立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使中心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教委、区委、区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是奉贤区教育局所属的多功能、综合性教育机构,按照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服务社会的原则,接受行政机关、社会机构和教师、社会人员的委托,在教育人力资源、教育评估、教育考试、中心招生、教育财务结算、学籍管理、学生体质监测等方面提供各种服务。

(一)中心名称是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

(二)中心住所是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446号 。

(三)中心经费来源是     全额拨款      。

(四)中心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贰拾    万元。

(五)中心的举办单位是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

(六)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奉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

(七)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提供会计、审计和人才保障服务。业务范围包括:教育系统内部会计、审计服务;人才咨询、人才信息服务,人才信息库管理,人才培训和职称评定等 。

本章程适用于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  中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员工专业化发展,全面提高事务受理质量。

    第四条  中心注重改革、注重创新、注重服务、注重依法管理、注重队伍建设。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奉贤教育发展服务”为单位宗旨;以“建一流团队,创一流服务”为发展目标;以“合作、奉献、分享”为团队意识;以“耐心细致、积极认真、刻苦耐劳、与时俱进”为团队精神,以中心橙色的热情,为人民群众、为奉贤教育敞开绿色通道。

    第五条  按照中心功能定位,依据现阶段奉贤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可能,中心内部现设“六部一办”共六个工作部门:人力资源部、招生考试部、教育评估部、学籍管理部、财务结算部、学生体质监测中心、办公室。

第六条  本章程必须经全体员工讨论,员工大会通过,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中心可根据发展要求,按规范程序修改本章程。

 

第 二 章    中 心 管 理

    第七条  中心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员工大会民主管理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负责,全面主持中心工作,对外代表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第八条  中心党支部是中心政治核心,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政令畅通、负责中心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中心实行班子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制度,分别由主任主持,分析讨论、研究、决策中心工作,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十条  中心员工大会制度是中心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员工大会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它的职权是听取主任工作报告,讨论中心规划、改革方案,审议员工福利、分配等大事,实行事务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中心工会在中心党支部领导下,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支持主任行使职权,参与中心民主管理,配合党支部加强师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中心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围绕中心工作核心,发挥组织作用,根据各自特点,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主任负责、分级管理”原则,按中心发展目标的层次性和实施目标的阶段性要求实行层级管理。中心管理在主任指挥下,设“六部一办”,形成一体化管理网络。

 

第 三 章     中 心 监 督

 第十四条  中心党支部对中心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对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参与讨论研究,保证决策的方向性、科学性。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中心干部的培养考察、教育考核、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中心工会、员工大会负责评议监督中心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提出奖励、任免干部建议。

 第十六条  中心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接受审计、物价、监察、卫生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中心员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职工享有《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中心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进修、科研及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中心保障员工(含退休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中心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并根据中心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优化员工队伍,对员工实行奖惩。

第二十条        中心对员工的申诉、调解,由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信访调解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例执行。

 

第 四 章      人 事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定编定岗定员,中心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员工任职,实行内部适当流动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科学知识渊博,道德品质高尚,精于业务、勤于受理的员工队伍。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实行绩效工资制。由国拨工资、绩效工资、其他福利待遇和特别津贴等部分组成,国拨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核发员工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中心考核等情况兑现。

第二十三条  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关心员工生活,不断改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中心建立员工业务档案,实行职务评聘制度,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优异业绩的优秀员工给予奖励。

 

第 五 章    财 务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中心服务,为员工服务;坚持艰苦奋斗,学会管家,学会少化钱多办事。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中心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中心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基层学校、教师、社会人员收取费用,公开各类预收费帐目。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预算和执行,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监督,严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中心财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中心财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卫生法,改善员工伙食,公布伙食帐目,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陈永耀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本单位年度报告   ;                                        。

 

第八章  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该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根据实际情况,可细化章程修改方式的具体条款,如: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 十 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心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按全员聘用合同制和中心结构工资制有关规定处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情节严重者报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人对中心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程序向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信访调解小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心员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提请中心班子会议讨论,再经员工大会审议,最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市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主任室。

第四十六条  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单位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加盖公章)

     2015年3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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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4月被命为2015-2016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
  • 2018年2月.被命为2017年度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
  • 2018年1月.荣获”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优秀工作团队“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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